一、南平市博物馆对不具备藏品保存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提供藏品寄存和代为保管服务。
二、馆外藏品寄存我馆须经馆领导批示同意,典藏部具体负责藏品接收和管理工作。
三、寄存人对寄存、委托保管藏品必须具备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四、博物馆与寄存人签订寄存、代为保管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寄存藏品名称、时代、数量及保管费用、寄存期限等信息。
五、寄存藏品应单独保管,不得和本馆藏品同处存放。典藏部按本馆相关藏品保管制度对寄存藏品妥善保管。寄存藏品在寄存期间发生损害,造成损失的,由双方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六、寄存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回寄存藏品,逾期不取回的本馆将酌情收取额外保管费用。
七、联系电话:0591-8612820。
南平市博物馆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