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平市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1   所属栏目:规章制度   点击:67次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藏品档案规范》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库房藏品接收、鉴定、入藏、登账、编目、建档等工作,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三)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四)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为馆内在编人员,为人正直,思想端正,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二章  藏品接收、鉴定、登账、编目、建档
(一)藏品接收与鉴定
入藏藏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接收藏品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藏品来源、价值、出土地点等信息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邀请经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鉴定、评级,确定是否入藏。(具体征集、入藏实施办法及标准可见《南平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二) 登帐
1.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2. 藏品的定名、分类、计件、尺寸、重量,时代、质地、完残程度、来源等信息按《文物藏品档案规范》中的规定填写。
(三) 编目、建档
1. 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保管员逐件填写“藏品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填写标准按《文物藏品档案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 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按文物藏品档案规范》执行。
3. 在藏品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藏品质地、用途、性质、时代、作者等编制各类检索目录,及时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藏品与资料。
4. 除手写帐外,还应保留电子档帐本。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一)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藏品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
(二)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总闸。
(三)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四)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严格履行出入库登记手续;入库人数应严格控制,非保管员入库,须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表》,并由保管员陪同;库房一般不接待外宾,因工作需要接待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携带跟库房工作无关的物品入库,未经许可不得拍照,不得擅自触动文物藏品。
(六)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
(一)藏品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提用。
(二)藏品出库应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1. 本单位因展览、修复、装裱、拍照、观摩等业务工作需要提用藏品时,相关部门应事先提出详细清单,报主管领导审批,由双方经办人按照批准清单,逐件核实,拍照或录像,并签字存档。
2.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藏品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3. 严禁因私提用藏品。
4. 藏品归库时,藏品保管员与使用者要按照出库凭证,逐件核对。如有遗失或损坏,当事人要做出书面说明,报单位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
(一)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二)藏品修复和保护
1. 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制定文物修复方案。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
2. 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藏品修复时,应按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改变藏品的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修复完成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
3. 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的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
4. 藏品的复制,由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提供。
5. 藏品修复、复制的情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6. 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善保存,以便将来科研分析之用。
第六章、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博物馆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