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博物馆文物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4-12-30
所属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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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文〔2014〕4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平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保证文物藏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文物库房属于本馆重点安全保护区域,已经按规定配套了安防、消防系统及藏品柜。藏品保管员应了解各项系统的基本情况和不同器物的装具要求。
第二条 文物库房、库区应保持良好的视野,定期打扫卫生,做到干净整洁,并保持空气流通。库房及其附近区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烟火。
第三条 文物库房应由两名以上保管人员共同管理,库房钥匙、藏品柜钥匙、门禁卡应按岗位分工分开保管。保管员要妥善保管钥匙、门禁卡,如有遗失,要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四条 须由两名以上保管人员及馆长同时在场才能开启和进入文物库房。藏品保管员进出库房,必须严格履行文物库房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五条 藏品保管员进入库房,应认真检查库房环境、门窗、电闸、电灯开关及其他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注意保护现场。事后做好库房管理日记。
第六条 藏品保管员离库时应将藏品归位、上锁,桌面、地面应保持干净,关闭门窗、电灯和电闸。
第七条 文物库房内准备处理的箱柜或杂物,应经过认真清理,出库时由主管领导、保管员与保卫部门共同检查,确认未夹带文物再进行处理。
第八条 文物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因特殊原因非藏品保管人员出入库房,应经博物馆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登记姓名、单位、入库原因及入库出库时间。经许可者必须由藏品保管人员陪同入库。
第九条 藏品保管员应做好文物库房工作日志。日志内容应包括进出库时间、人员、文物变化情况和库内安全情况等。
第十条 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藏品登记账册应由专人保管,实行帐物分别管理。查阅藏品档案或取得藏品档案复印件应由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藏品应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珍贵文物要设立专库或专柜,放入囊匣,重点保管。
第十二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应认真填写文物藏品出入库登记表。对出入库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实、清点、记录,以便随时掌握文物流动情况。
第十三条 藏品保管员应定期对所保管的文物进行清点,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年年终总账管理员应会同藏品保管员统计各类文物数据,编制文物统计报表,做到总账、分类账相符。
第十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工作变动前,应当办理文物移交手续,进行文物账务和实物清点。文物移交手续完结后,方可变动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平市博物馆
2014年12月30日